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白玉蜗牛的质量安全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室内、外环境中养成的无公害商品白玉蜗牛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3-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8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C/T 3022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SN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类残留量检验方法
3质量安全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活力 头伸缩活泼、敏捷
形态 体形完整、无病灶,贝壳螺旋形,无凹凸,褐云条纹清晰
体色 乳白色,无黄褐色,色泽鲜艳
裙边 奶黄色
内脏 色泽正常,无病变,无黄水,轻度腥味
3.2安全卫生指标
无公害白玉蜗牛中汞、砷、铅、镉、铬的限量应符合NY 5073-2001的规定。
无公害白玉蜗牛中土霉素、氯霉素、磺胺类、呋喃唑酮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2002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对样品按3.1进行检验。
4.2样品制备
从原始样品中取出部分有代表性的样品,高速组织捣碎机捣碎。四分法缩分出不少于500g样品,混匀,均分成两份。装入清洁容器,加封,标明标记。-18℃以下冷冻保存。
4.3有毒有害物质检验
4.3.1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3.2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3.3铅的测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3.4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3.5铬的测定
按GB/T 5009.123中的规定执行
4.4渔药残留检验
4.4.1土霉素
按SC/T 3015的规定执行。
4.4.2氯霉素
按NY5070中附录A筛选,阳性样品用SC/T 3018规定的方法确认。
4.4.3磺胺类
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4.4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C/T 3022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
同一养殖场、同时收获、养殖条件相同的白玉蜗牛为一批次。
5.2抽样方法
白玉蜗牛随机取样量见表2。
表1 白玉蜗牛取样量
批量 取样量(kg)
<1000 2
1001~5000 5
5001~10000 10
≥10001 15
5.3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5.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白玉蜗牛;
B)白玉蜗牛产地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白玉蜗牛质量时;
C)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D)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4判定规则
5.4.1感官检验
感官及规格检验所检项目应符合3.1的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4.2安全卫生指标
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标志
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日期、规格、养殖场(公司、户)名称和地址。
6.2包装
将静养后的蜗牛装箱,加上顶盖,保持箱内空气流通。包装材料采用泡沫箱等,箱体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6.3运输与贮存
6.3.1在常温下运输。运输时应防挤压、碰撞和曝晒,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运。
6.3.2在贮运过程中,每隔5h~6h应喷水一次,以防脱水。

